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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开发的楼盘销售至今,还剩下部分产品未售出。我公司将这些未售出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收取资金。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出租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公司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费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你公司将未出售的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应对租凭期间取得税务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的,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