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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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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我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支取现金后返回公司途中,遭遇2名歹徒抢劫,被抢走现金28万余元。虽然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侦查,但案子目前尚未侦破。请问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属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我公司应如可办理?

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设计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货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你公司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属于允许税前扣钱的财产损失范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有责任人赔偿金额,应以扣除赔偿金额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中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是使用年限而正常死忙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劵、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疑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你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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