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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发生一笔钢结构件业务,业务中涉及的钢结构件的生产与安装均由我公司负责,请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公司需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