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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15 信息来源 : 中国税务报
绿色发展理念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的五大发展着力点之一,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新旧发展动能的重要转换期,绿色经济的发展有望在成为经济发展新驱动引擎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国税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不仅有效地鼓励了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同时还能作为一面镜子折射出当前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状况。
2016年,浙江省国税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共减免税款55亿元,同比增长47.1%。从减免领域的分布来看:环境保护方面共减免税款24亿元,占节能环保减免税的比重为43.6%;电力建设方面共减免税款0.2亿元,占节能环保减免税的比重为0.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共减免税款30.7亿元,占节能环保减免税的比重为55.9%;节能环保其他项目减免共0.1亿元,占节能环保减免税的比重为0.2%。
税收优惠助力绿色经济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广覆盖。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具体项目来看,资源综合利用类减免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利用废旧电池生产铅、利用各类废渣生产混凝土砌块和砖、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墙板、利用各种余热供热和发电以及利用生活垃圾发电等各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节能服务管理专业化。环境保护类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显示,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18.4亿元,占全部环境保护方面税收优惠的76.6%。
税收政策引导产业转型。2016年度通过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减免税款4.5亿元,而对铅蓄电池按照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电池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降低行业环境污染。
税额抵免鼓励产业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016年度该项政策共减免税额1亿元,共鼓励128家企业投资相关设备9.8亿元左右。
值得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优惠政策范围过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该目录在2009年制定发布,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致使很多具有环保性质的设备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力度不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享受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度浙江省此项政策仅减免税款0.4亿元,政策优惠力度不强。
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污染防治存在矛盾。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减轻其他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弃对环境的影响,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污染,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如生活垃圾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污染的产生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相关政策建议
——扩大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的范围。一方面要扩大现有的优惠目录范围;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将从事环保、节能节水设备维护的企业和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以实现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全环节税收优惠。
——适当加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力度。根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产业特点,适当延长税收优惠年限;通过加速折旧等其他方式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力度;对不同的环保项目和类型采取区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规范退税资金用途,引导环保企业发展。在严格审核环境保护税收优惠企业、高效退税扶持环保企业发展的同时,应当明确退税资金的用途,要求企业将退税资金用于改进工业和投入环保,实现退税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国税务报》2017年5月15日 07经济版 沈兰君 本报记者 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