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日期:2017-03-03 信息来源 : 中国税务报
截至2017年2月底,慈善法实施已半年。在这近半年的时间里,对于其中的涉税条款企业有何感受?又有何建议?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近日走进了浙江省温州市的多家企业。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开始施行。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
位于温州的华峰集团财务团队对慈善法涉税条款做了认真研究。据了解,华峰集团始创于1991年,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聚氨酯鞋革树脂产品生产企业,现有员工近8000名,总资产超200亿元。为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该公司多年来一直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在采访中,该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慈善法的实施对企业发展慈善事业无疑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当年无法依法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无疑降低了多数企业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成本。“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每年的捐赠额并不是固定的,有的年份多,有的年份少,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安排公益性捐赠计划有了更加宽松的空间。”华峰集团财务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还有不少温州企业对慈善法的进一步落实提出了一些“小希望”。多家企业财务负责人都表示,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是,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捐赠能否视为公益性捐赠,还要看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这就意味着,企业向受益人直接开展的捐赠没得到相应的税收激励。
华峰集团旗下的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陈贤品告诉笔者,他们公司2015年慈善捐赠超200万元,其中有近20万元无法税前扣除,而这些捐赠多为向农村老人协会和受灾个人的爱心捐赠。陈贤品说,在红十字会“郭美美”丑闻发生之后,企业更倾向于与受助对象直接建立联系,这样可以省去大量徒增成本的中间环节,保证了每一分捐款都能用于指定用途,但这一点并没有在税收优惠上得到充分体现。
对此建议,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财务部副总经理郑可可表示,2016年度他们公司向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捐赠了10万元,用于支持乐清市体育事业,同时还向乐清市盐盘街道办事处捐赠了5万元现金以及价值4万余元的实物。但是,由于这两个单位都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其总计价值19万元的慈善捐赠无法在税前扣除。(《中国税务报》2017年3月3日 05纳税服务专刊版 庄国庆 蒋小燕 诸胜亮 王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