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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3 信息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在我国,将事先裁定作为一项纳税服务措施,值得不断探索。
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国税局在与桐昆集团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其中的关联交易事项税法适用问题出具了浙江省首份事先裁定函。结合企业最近一年来关联交易裁定的执行情况,并经过多方论证,嘉兴市国税局今年就桐昆集团在嘉兴市范围内跨区域关联企业原料转让定价问题再次作出事先裁定。最新裁定统一了桐昆集团在嘉兴市级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设定了利润浮动幅度,既达到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目的,又帮助企业消除了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组织架构和投融资等安排日趋复杂,这些交易或事项往往金额巨大,在其过程中如何适用税法,税法能否给予确定性,对大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更加活跃。纳税人经济活动的个性化问题更趋于复杂,导致纳税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对事先裁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实际上,事先裁定在官方文件中也正逐步得到确认。201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明确提出要“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行动方案要求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收法规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特别是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实行“预约裁定”(也称事先裁定),事先裁定制度首次被纳入法律层面,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从实践看,事先裁定服务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提升的过程。税务机关对企业复杂的经济活动,从事后对交易定性、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在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事先裁定服务中税务机关如何把握角色的定位和服务的界限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中国试行事先裁定制度尽管还有很多障碍和问题需要解决,但从国际趋势看,这是大势所趋,值得积极探索。(《中国税务报》2016年12月23日 09大企业版 沈凌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