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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提供中小学课外培训的教育机构,由于营改增前年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现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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