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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批发的贸易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上年全年取得经营收入205万元,账面反映经营利润20万元,年末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60万元,今年第一季度,我公司按规定申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申报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办税人员如果我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规定的预缴办法执行,并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部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部超过1000万元。”《才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小型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你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可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