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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不仅取得了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还取得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由于两种发票是同步结算的,我公司便将两种发票标明的费用金额一并计算抵扣了7%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不同意我公司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所标明的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我公司补缴10万元的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 165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