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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去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配饰销售业务。今年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将一部分场地对外租赁,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未将服装配饰销售与租赁收入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将这两类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另外,我公司增值税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请问在年审时是否会取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公司有何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未分别核算服饰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