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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提供汽车修理修配服务,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一月份公司的应税劳务收入收入超过了50万元,财务人员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我工公司应何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里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一月一日期实施。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折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你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