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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16年11月收取了2017年全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了全额发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可分开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符合上述条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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