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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批淘汰下来的电脑,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无偿捐赠给了山区的希望小学,请问这批电脑需要视同销售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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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批淘汰下来的电脑,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无偿捐赠给了山区的希望小学,请问这批电脑需要视同销售缴税吗?

答: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捐赠电脑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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