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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去年年底购买了一款非保本的金融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按照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最近听说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此类利息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是否可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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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去年年底购买了一款非保本的金融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按照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最近听说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此类利息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是否可以退税?

答: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所以,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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