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营改增前原有的期末留抵不能抵扣营改增部分的销项是要取消了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版权所有:杭州新纪元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273号枫景苑1栋一楼
联系电话:0571-86042824
技术支持: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浙ICP备150015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