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个人出售房产因未满2年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购房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版权所有:杭州新纪元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273号枫景苑1栋一楼
联系电话:0571-86042824
技术支持: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浙ICP备150015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