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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类

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但我公司合同原件统一由总部归档管理,无法提供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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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规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但我公司合同原件统一由总部归档管理,无法提供该怎么办?

答: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已不再需要提供建筑合同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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