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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新政策规定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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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新政策规定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不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只是取消了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登报申明仍然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只是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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