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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大型连锁超市,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原来都是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听说有新政策规定9月1日以后,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不再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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