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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8月初针对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已开具了13%的专用发票,请问现是否可以将发票全部收回重新开具3%的专用发票,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如果8月19日前未开具发票的,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9日前已开票或进行过账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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