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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有车辆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了车船使用税,但收到的发票票面金额内没有代收的车船税,仅在备注栏里做了注明,请问这样开具的发票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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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有车辆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了车船使用税,但收到的发票票面金额内没有代收的车船税,仅在备注栏里做了注明,请问这样开具的发票正规吗?

答:此发票可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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