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47
浙注协〔2016〕28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除具有《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加分项指标”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单独提交综合评价申请或提供证明材料。具有“加分项指标”情形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当地市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6年度综合评价加分项目表》(附件二,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 二、能够证明上述加分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 市注协收集汇总后,于2016年8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省注协。 原省直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9日前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联系电话:0571-85179130,联系邮箱:hyb85179130@126.com。 附件: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2016年度综合评价加分项目表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