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公司是提供鉴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刚刚拥有了自开专用发票的资格,现在想转让公司名下的一处商铺,被告知不能自行开具,请问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遇到该情况仍需要前往地税分局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如单位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仍需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版权所有:杭州新纪元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273号枫景苑1栋一楼
联系电话:0571-86042824
技术支持: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浙ICP备150015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