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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建筑工程单位,在绍兴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开具电子外管证后在当地把电子化外管证缴销了,是否还需要回单位所在地核销?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规定,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对机构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外管证》缴销环节,实现自动缴销,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