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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属于简并税率的货物范围,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属于简并税率范围,适用税率11%,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同时文件附件1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