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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1103
浙注协〔2017〕71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注协〔2015〕18号)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于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与发放具体事项的通知》(浙注协〔2016〕53号)相关规定,现将申报2017年度奖励基金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业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注协〔2015〕18号)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 二、奖励基金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市属执业机构报送所在地市注协,经市注协初审后,报省注协。省属执业机构直接报送省注协。 三、参加“会计财务服务周”活动的项目将作为本年度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的重要项目,市注协初审时应优先推荐,省注协评审时作为主要依据。 未尽事宜,可联系省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孙杰,电话:0571-85179526。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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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27KB /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