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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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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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