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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外管证变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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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12 信息来源 : 中国税务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通知》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度。

    《通知》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新的名称不仅是对外管证制度的实质内涵作了新的表述,更是为包罗应税行为的新形式、新变化作了扩张准备,有利于税务机关应对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

    《通知》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变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把“外出经营”的范围限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辖内跨县(市)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方式,为宽容跨区域经营活动做了方向指引;对资料报送要求作了较大简化;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涉及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一系列变化将有助于优化办税服务、节约办税成本,但有几个问题还值得探究。

    在取消固定有效期的前提下,对长于1个年度期限的跨区域涉税活动,是否可考虑增设《跨区域涉税事项年度报告表》,由纳税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后一个征期内进行填报。这既能方便税务机关掌握较长时期的跨区域涉税活动,也间接减少了后续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打扰,同时契合会计周期的核算要求,有利于纳税人的内控制度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的规定,给了各省较大的操作自由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实行预缴办法,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笔者建议,将建筑服务不实行预缴办法的地域范围进一步扩大,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项目,也可以按照不实行预缴的办法进行处理,从而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相比于原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制度,目前的管理制度在流程节点上减少了一个环节,即从原来的证明—报验—预缴—结算—核销,改为报告—报验—预缴—结算反馈,省去了最后的核销环节。在加快电子信息实时共享的前提下,报验环节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例如,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报告表后,相关信息可直接推送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实现自动报验,纳税人到经营地就可以直接进行税款预缴、结算反馈。

    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明确:“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通知》并未提及该项内容,如果从外管证制度并未取消只是更名的角度分析,以上条款是否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外?需要做进一步明确。(中国税务报 2017年10月11日 B3版 顾菁华 夏伟宏 漏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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